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714號
TYEV,114,桃補,714,202508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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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714號
原 告 順銅資源回收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妤榛
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
被 告 王穎彥

王良軒
王良智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
被 告 樂懿環保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宇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萬420元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5,27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郭宴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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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順銅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樂懿環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環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