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710號
TYEV,114,桃補,710,2025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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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710號
原 告 朱昌益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竣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;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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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