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686號
TYEV,114,桃補,686,2025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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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686號
原 告 馮念祖
訴訟代理人 劉俊宏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益宏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5,90
2元(已扣除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與訴外人蘇瑞珝在本院達
成調解之10,000元,見本院卷第51頁暨背面),應繳第一審裁判
費2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
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楊上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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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