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656號
TYEV,114,桃補,656,202508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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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656號
原 告 鄭博陽
被 告 林原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萬2,000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郭宴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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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