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640號
原 告 楊阿卿
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
蔡榮澤律師
被 告 楊哲語
輔 助 人 楊詹秀美
楊阿卿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,832元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規定自明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,並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
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
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
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並聲明請求:被告應
將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即門牌號碼同市區○○路000巷00號
之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移轉登記予原告。本院審酌系爭房
屋總面積為83.82平方公尺,有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
本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33頁),而與系爭房屋坐落地點、
面積、屋齡均相近之鄰近房屋於114年1月迄今之交易單價約
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57,130元,有內政部不動產
交易實價查詢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44頁),另衡以國稅局
於課稅時如無法區分房、地分別之實際價格時,多以房、地
約3比7為衡量,以此計算,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
為3,951,191元(計算式:157,130元×83.82平方公尺×0.3,
元以下四捨五入)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951,191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,8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