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635號
TYEV,114,桃補,635,2025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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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635號
原 告 邱美淳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綵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合先敘明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300元
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8,8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份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楊上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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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