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簡聲字第95號
聲 請 人 詹令妃
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(案號
:114年度桃簡字第1524號),惟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203
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倘不停止
執行,勢難回復原狀,爰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
程序等語。
二、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,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,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
,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而強制執行之停止解
釋上自應於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始得為之,已終結之執
行程序,債務人實無因繼續強制執行而有受損害之虞,自無
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,聲請
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,經本院調取114年度桃簡字第1524
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明屬實。惟系爭執行事件經本
院以114年7月24日桃院雲114司執九82038字第1144067636號
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邦人壽)核發
扣押命令,然經富邦人壽陳報並無符合扣押標準之有效保單
及保險給付或解約金債權存在,本院即於114年8月4日在系
爭債權憑證記明仍未受償,並於同日以桃院雲九114年度司
執字第82038號通知檢還被告債權憑證正本,執行程序遂告
終結等情,業據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。
是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,執行程序即無從
停止,亦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,
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要件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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