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聲字,114年度,77號
TYEV,114,桃簡聲,77,202508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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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簡聲字第77號
抗 告 人 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

法定代理人 凌榮廷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柏恩等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抗
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5日之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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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