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4年度,938號
TYEV,114,桃簡,938,2025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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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桃簡字第938號
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睿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佩韻
訴訟代理人 郭珮蓁律師
唐于智律師
被 告 松盈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素貞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
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,並依同條項規定,分別引用原告
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4年7月15日之言詞辯論筆錄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證書、廠
房租賃契約書(下稱系爭租約)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
查詢結果、建物登記謄本、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368號民
事簡易判決、租賃標的物點交現場照片、租賃標的物現況照
片、發票為證(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33頁),並經本院職權
調取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368號民事簡易案件卷宗核閱無
訛,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答
辯以供本院斟酌,惟本院綜合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
旨,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系爭租約8條
第2項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
日即114年7月3日(見本院卷第50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原告就上開
聲明,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為選擇合併之請求,亦無法獲
得更有利之判決,自毋庸再行審酌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
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
92條第2項規定,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准被告供擔保
後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本院斟酌後,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
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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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英屬維京群島商睿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松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