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簡字第806號
上 訴 人 郭貞吟
被 上訴人 羅精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1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,000
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;提起
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
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
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,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
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又本件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,
000元。爰依上開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予以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怡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