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4年度,602號
TYEV,114,桃簡,602,202508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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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桃簡字第602號
原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
訴訟代理人 李若熙
被 告 陳秉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5,680元,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
33條之3規定,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,並依同條項規定,分別引用原告
之民事起訴狀、民國114年6月10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114年6
月6日、114年7月4日之言詞辯論筆錄。
三、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5月10日簽訂中匯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
約書、車輛使用特別約定書及自駕承租切結書(下合稱系爭
契約),向伊承租車牌號碼000-0000號租賃小客車(下稱系
爭車輛)使用。詎被告於同年月20日駕駛系爭車輛發生事故
,致系爭車輛受損,伊因而受有車價減損新臺幣(下同)10
0,200元及維修期間不能營業之租金損失335,480元等情,業
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、系爭車輛照片、被告之
身分證及駕駛執照、當事人登記聯單、原告公司網站之計費
標準公告、鑑價報告、原告員工與維修廠商間通訊軟體LINE
對話紀錄擷圖、被告之會員資料查詢、估價單、車損照片、
原告官網之承租相關事項公告為證(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15
頁、第51頁、第57頁至第72頁),又被告受合法通知於言詞
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,視同自認,自堪信
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7條及自駕承租切結書第
1點,請求被告給付435,68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(
即114年1月10日,見本院卷第27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審酌後,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列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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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