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簡字第1426號
原 告 呂招富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招平間請求給付補助費等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
,扣除前已繳納1,000元,尚應補繳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