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小字,114年度,642號
TYEV,114,桃小,642,202508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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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小字第642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姜滋育(原名:姜芝育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辰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7,12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2,2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徐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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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