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小字,114年度,1383號
TYEV,114,桃小,1383,2025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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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小字第1383號
原 告 羅圓
被 告 李沛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○村鄉○○路00○00號,有被
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(見本院個資卷),依民
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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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