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墊款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小字,114年度,1210號
TYEV,114,桃小,1210,202508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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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小字第1210號
原 告 曾玉峯

被 告 廖信堯

林秀英
廖若琪
林玉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由林秀英、廖若琪、林玉琪、廖信堯為被告廖義明之承受
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
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,他
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
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68
條、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廖義明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死亡,繼承人為其
配偶林秀英、子女廖若琪、林玉琪、廖信堯,迄今未辦理拋
棄繼承,此有全戶戶籍資料、本院家事庭函覆附卷可參。兩
造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,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
承受訴訟人即被告之繼承人林秀英、廖若琪、林玉琪、廖信
堯,續行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宴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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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