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桃小字第1041號
原 告 竹城上越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福榮
訴訟代理人 顏有明
曾人宗
被 告 丁建方(即丁俊生之繼承人)
丁祥琳(即丁俊生之繼承人)
視同 被告 丁美瑄(即丁俊生之繼承人)
丁美娟(即丁俊生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丁建方、丁祥琳與視同被告丁美瑄、丁美娟應於繼承被繼承
人丁俊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,090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與視同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
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
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
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
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
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文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