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小字第1004號
原 告 楊詠喬
被 告 鍾福恩即箂恩汽車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向本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未繳納裁判費
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以114年度桃小字第1004號裁定
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,500元,該裁定業已於
114年7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,惟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費用等情
,有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
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規定,本
件起訴不合程式,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
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