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37號
聲 請 人 鍾嘉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飛香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
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繳納聲請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
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7月14日發函定期命其補正,惟聲請人逾期仍未繳納聲請
費,有本院庭函、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。準此,
依首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