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保險簡字,114年度,155號
TYEV,114,桃保險簡,155,2025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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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55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
被 告 游茹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,384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17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宴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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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