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簡字第658號
原 告 王彥發
王振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
侯銘欽律師
被 告 黃爕珍
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
嚴珮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
明文,此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,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
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
24日當庭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新臺幣4,170元,並記明於言詞
辯論筆錄(本院卷第264頁)。惟原告於114年8月1日具狀表
示無法補正(本院卷第271頁),迄今仍未補正前揭裁判費
,並揆諸前揭說明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