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簡字第658號
原 告 王彥發
王振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
侯銘欽律師
被 告 黃爕珍
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
嚴珮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雖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,並訂於11
4年8月29日宣判,茲因原告具狀表示無法補繳訴訟費用,是
應再開辯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不得抗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