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3年度,408號
TYEV,113,桃簡,408,202508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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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簡字第408號
原 告 詹雨涵
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
複 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
林原弘律師
被 告 黃國忠
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下午16時0分
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4日經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114年
8月26日宣示判決,惟嗣被告配偶即訴外人詹桂蘭提起主參
加訴訟,並主張其就本件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未辦理保
存登記建物有公同共有之權利(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522
號),即尚有事實待查明,準此,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
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宴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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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