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4年度,530號
SYEV,114,營簡,530,2025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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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簡字第530號
原 告 黃易澄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宇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78
5,67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,443元。經查本件並
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,
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段000
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二、另原告起訴主張遭被告脅迫而簽發本票部分,應由原告負舉
證之責,併於5日內補正書狀提出遭脅迫之證據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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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