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判決筆錄
原 告 許子晉 住澎湖縣○○鄉○○○0號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5樓
被 告 顏豪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○0號
居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簡字第48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
︰
法 官 陳協奇
書記官 洪季杏
通 譯 蘇淑貞
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
主 文: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原 告
訴之聲明:
訴訟標的:
理由要領:
一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
法 官 陳協奇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段000號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