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4年度,482號
SYEV,114,營簡,482,2025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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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原   告 許子晉  住澎湖縣○○鄉○○○0號
           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5樓
被   告 顏豪均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00○0號
           居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簡字第48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


法 官 陳協奇
書記官 洪季杏
通 譯 蘇淑

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
主 文: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原  告
訴之聲明:
訴訟標的:
理由要領:
一、
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季杏
            法 官 陳協奇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段000號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季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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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