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4年度,388號
SYEV,114,營簡,388,2025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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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營簡字第388號
原 告 蘇寶

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
被 告 蘇贏


楊雯珺


上2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羅暐智律師
湯巧綺律師
王奐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  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   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與被告蘇贏灃於民國112年5月15日結婚,嗣
於000年00月00日產下一女,被告蘇贏灃於婚姻關係存續時
與被告楊雯珺開始交往並逾越正常分際,此有113年1月16日
當天被告蘇贏灃餵食被告楊雯珺及背起被告楊雯珺等親密舉
動之錄影檔案可證,足證被告蘇贏灃與被告楊雯珺交往甚密
,超越應有分際,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,致使
原告處於難堪之境地,造成原告精神上莫大痛苦,被告2人
上開行為已達於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,
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身分法益,且加害情節重大,原告得
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
原告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等語。並聲明:被
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
償a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答辯:對於原告提出之113年1月16日檔案、畫面截圖
之形式上真正,均不爭執。惟原告提出之錄影畫面所在場所
,係被告2人先前工作場所,被告蘇贏灃係該店之美髮師,
而被告楊雯珺係店內美容師,113年1月16日當天被告楊雯珺
與客人預約後至店內工作,因其當時腳受傷,手部亦有傷勢
,於行動上有諸多不便,須仰賴攙扶,嗣完成工作後因家人
來接送,被告蘇贏灃見其行動不便,出於同事情誼,而有幫
助之行為,2人間並無情感關係,亦無原告所謂的交往甚密
、侵害配偶權情事,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。並聲明:㈠原
告之訴駁回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
行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其與被告蘇贏灃於112年5月15日結婚,被告蘇贏
於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之113年1月16日與被告楊雯珺有餵
食及由被告蘇贏灃背起被告楊雯珺之行為之事實,業據原告
提出戶籍謄本、原證2影像檔及截圖畫面4張等件為證,並為
被告所不爭執,是上開事實自堪認定。
 ㈡至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逾越一般男女
交往分際,構成對原告配偶權之侵害,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
慰撫金等語,則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開情詞置辯,是本件
所應審究者即在於原告依上開情節主張被告2人共同侵害原
告之配偶權身分法益,且情節重大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
,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有無理由?茲就本院判斷
意見分述如下:
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,民法
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;又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
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得請求非財產上之
損害賠償(即精神慰撫金),此從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、
第3項規定觀之即明。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
,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、安全及幸福;夫
妻互守誠實,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
條件,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
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
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加損害於他人,是夫妻間基於婚姻
關係而互負有貞操、互守誠實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,即
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「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」。惟
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此
於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,是主張他方當事人有侵害
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者,應對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
舉證之責證責任。再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維護,並非表示
夫妻之一方不得享有各自獨立之社交自由,且於現今人際互
動頻繁的社會,異性間不論是基於公事或朋友交誼,均可能
有所往來接觸,是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行為雖不以通姦
行為為限,惟仍應以夫妻之一方與他人存有逾越朋友份際等
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,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
範圍,達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之程度者方足當之。
 ⒉就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113年1月16日有餵食及被告蘇贏灃背起
被告楊雯珺等行為之事實,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出之原證2
光碟後,內容為:「畫面中時間為2024年1月16日22時26分5
4秒,畫面中黃圈處為一名男性(下稱甲男)、紅圈處為一
名女性(下稱乙女),均坐於一長桌前。①檔案時間00:00
:01至00:00:11甲男手上似乎用叉子叉著食物,起立後拿
著食物走向乙女,將食物遞到乙女面前,乙女張口將食物吃
下,接著甲男又以叉子從桌上叉起食物,再次遞到乙女面前
乙女張口吃下食物。②檔案時間:00:00:12至00:00:4
0甲男將叉子放下、椅子歸位,之後乙女指示甲男拿提袋、
放東西(過程中兩人有對話,但聽不清楚)。③檔案時間:0
0:00:41至00:01:03甲男將桌子旁邊的助行器拿到椅子
旁邊,並在桌子旁邊蹲下,乙女趴到甲男背上,此時畫面中
藍圈處有一名女性(下稱丙女)從畫面右側門口走入,走向
甲男、乙女,而甲男背起乙女後走向門口,乙女並指示丙女
幫忙拿取袋子、飲料杯,之後甲男背著乙女走出門口(過程
中甲男、乙女丙女均有對話,但聽不清楚),有本院言詞
辯論筆錄及勘驗錄影檔案報告(含截圖)在卷可佐,並為兩
造所不爭執,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,被告2人當日所在場所
確為工作場地,期間被告蘇贏灃固有以叉子拿食物餵食被告
楊雯珺之舉動,然此於交情甚篤之異性友人或同事間亦可能
發生,而由該影片中可見兩人中間隔著桌椅,且有相當之距
離,僅係單純叉食物由被告楊雯珺就食1、2口,並無其他親
密之舉動,此與一般人理解的情人間因親暱或互撩對方的「
餵食」動作顯然不同,尚難因被告有前開舉動,即認定被告
2人所為係屬於情人間親暱互相餵食之動作,而認定2人間之
往來已逾越朋友往來的分際。又依勘驗內容,被告蘇贏灃於
當日固有背起被告楊雯珺之行為,然被告楊雯珺當時身體有
右側腳掌骨折、手部、膝部受傷之情,已據被告提出衛生福
利部新營醫院診斷證明書載有「右側第五蹠骨(即腳掌骨頭
)閉鎖性骨折;雙側手部,左側膝部以及右側足部挫傷」為
證,足見被告楊雯珺當時身體狀況確有行動不便之情,則被
告辯稱被告蘇贏灃係基於同事情誼幫忙背負被告楊雯珺至店
門外搭車等情,亦非與常理相悖,自難僅以上開舉動即認定
被告2人已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行為。此外,原告未
再提出其他舉證,則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原告婚姻關係存續
期間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,即
難憑採。
四、綜上所述,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,並不足以證明被告2人間
已有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
,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,被告請求連帶賠
償非財產損害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即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
用之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
,爰不逐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8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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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