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小字第426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被 告 許孟琳(已歿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
當事人能力;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
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基此,原告起訴時,如以
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,因無從命補正,法院即應逕以裁定
駁回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原告以許孟琳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於民國114年7月23日
繫屬本院,惟被告於訴訟繫屬前之114年5月24日業已死亡,
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查,是原告本件起訴係
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,其起訴有違法定程式
,且無從命補正,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自應逕以裁定駁回之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436條之19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