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小字,114年度,422號
SYEV,114,營小,422,202508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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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營小字第422號
原 告 徐柏椿
被 告 楊政學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4
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經合法送達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被告之聲請,由
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兩造原為同室獄友關係,於同室期間被告刻
意營造其為地主後代,擁有數輛名車。於原告出獄前後佯稱
原告代被告出售車輛後得抽取佣金,致原告一再支出如附表
所示之零用金、購物及會客菜合計新臺幣(下同)45,232元
,被告業已返還原告20,000元,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
求被告給付25,232元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5,232元,
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5計算之利息;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則以:原告前以此事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,經臺灣臺南
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3732號(下稱系爭偵查案件)為不
起訴處分。被告委託原告幫忙匯款部分,被告業已匯款20,0
00元返還原告。其餘部分均是原告自願來探視被告,購買會
客菜與被告享用,實際支出多少,被告也不清楚。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
,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:
 ㈠原告主張其受被告委託為如附表編號1、2、3、13、19、28之
匯款,業據其提出委託會客菜業者送交紀錄表、法務部○○○○
○○○保管款收款收據可證,堪認此部分事實為真,則原告既
受被告委託為上開匯款,兩造乃成立委任契約,被告並非無
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,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,於法無據。
況原告上開匯款金額合計20,000元,此部分被告業已返還20
,000元與原告,原告並未受損害,原告請求亦應予駁回。至
原告主張編號9部分之匯款,原告未能提出匯款單據,難認
此部分事實為真,附此敘明。
 ㈡原告主張:其前往探望被告支出如附表編號5、6、10、11、1
5、16、20、21、25、26、31、32所示之高鐵車資、計程車
資等語,然原告搭乘高鐵、計程車支出車資一事,乃原告支
出金錢享受高鐵或計程車之服務,被告並未由原告搭乘高鐵
或計程車中取得任何利益,與民法第179條之構成要件不符
,應予駁回。
 ㈢原告主張:其前往探望被告購買如附表編號4、7、8、12、14
、17、18、22、23、24、27、29、30之會客用餐點、物品等
語,然衡諸一般常情,親友當兵入伍或入監服刑,前往會客
時所準備或購買之餐點、物品,通常非親友要求而購買,而
是探望者單方面為鼓勵服役或服刑之親友而購買,誠如原告
於系爭偵查案件中稱:被告給我的信件有提到要什麼會客菜
,當時我認為是互惠等語,足見上開支出乃原告單方面好意
施惠與被告,難認被告受領會客菜、物品為無法律上原因,
原告上開請求,亦屬無據。
五、綜上,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25,
232元,然因原告上開主張與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不符,其主
張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
聲請即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
項、第78條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協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季杏  
                 
編號 日期 品項 金額 1 112/3/30 匯款頑皮族書局 8,000元 2 112/3/30 匯款李權霖 4,000元 3 112/3/30 匯款楊政學 1,000元 4 112/3/30 會客菜 1,700元 5 112/4/18 高鐵車資 1,300元 6 112/4/18 計程車資 200元 7 112/4/18 探訪購物 1,500元 8 112/4/18 會客菜 800元 9 112/4/18 匯款楊政學 1,100元 10 112/5/09 高鐵車資 1,300元 11 112/5/09 計程車資 200元 12 112/5/09 探訪購物 1,500元 13 112/5/09 匯款楊政學 1,000元 14 112/5/09 會客菜 1,600元 15 112/6/21 高鐵車資 1,300元 16 112/6/21 計程車資 200元 17 112/6/21 會客菜 800元 18 112/6/21 探訪購物 1,832元 19 112/6/21 匯款林樑碩 5,000元 20 112/6/30 高鐵車資 1,300元 21 112/6/30 計程車資 200元 22 112/6/30 探訪購物 900元 23 112/6/30 會客菜(肉粽) 800元 24 112/6/30 會客菜(炒飯) 800元 25 112/8/09 高鐵車資 1,000元 26 112/8/09 計程車資 200元 27 112/8/09 探訪購物 1,300元 28 112/8/09 匯款楊政學 1,000元 29 112/8/09 會客菜(肉粽) 800元 30 112/8/09 會客菜(炒飯) 800元 31 112/8/15 高鐵車資 1,300元 32 112/8/15 計程車資 2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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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