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488號
PCEV,114,板補,2488,2025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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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488號
原 告 侯淑惠

訴訟代理人 蔡欽鴻
上列當事人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記載本件訴之聲明,並按訴
之聲明所示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足額裁判費,如任一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、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,此為必備之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、3款
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民國114年5月29日民事起訴狀「訴之聲明」
僅記載「一、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
○段000巷00弄00號4樓房屋內,就____施行修復行為。被告
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
巷00弄00號3樓房屋之____使其____。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
新臺幣____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。三、讓我到被告家估價。四、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五、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」
等語,上開聲明多有空白未填寫之處,且就原告所主張被告
房屋漏水所致其房屋損害部分亦未具體聲明請求賠償之金額
,而致本院無從依原告前開起訴狀所載內容得知原告欲請求
判決之結果並依此核定或暫定訴訟標的價額,且原告起訴亦
未據繳納裁判費,是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起訴程式於法自有
未合,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裁定如主文所示限期補正事項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30  日


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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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