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306號
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
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
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
劉書銘律師
王歧正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東輝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
補正之事項:
一、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