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196號
原 告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
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憲泰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,041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