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176號
PCEV,114,板補,2176,2025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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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176號
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勁翔(即曾善暉之繼承人)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
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
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914,191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
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160元,扣除已繳納
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1,66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附表: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77萬8,098元) 1 利息 77萬8,098元 113年4月23日 114年5月26日 (1+34/365) 16% 13萬6,092.54元 小計 13萬6,092.54元 合計 91萬4,191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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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