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116號
PCEV,114,板補,2116,20250814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116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
被 告 許泰昇智泰企業社泰德實業商行雅昇企業社
泰昌實業商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
狀附表所示債權計算金額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萬0,734元(
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

書記官 蔡儀樺


附表: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