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069號
PCEV,114,板補,2069,2025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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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069號
原 告 AD000-H000000(A女)
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AD000-H112680之父
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AD000-H112680之母
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王子璽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政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查本件係
原告等3人對被告分別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核屬法律關
係種類相同,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
合併起訴,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,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,其實質
仍為數當事人、數事件之「數訴」,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,自
非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,合併計算其訴訟
標的金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所為請求分別
定之。而原告AD000-H000000(A女)等3人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
所示之金額,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,本件合計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5,15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附表:
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AD000-H000000(A女) 150,000元 2,150元 AD000-H112680之父 75,000元 1,500元 AD000-H112680之母 75,000元 1,500元 合計 5,15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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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