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049號
原 告 吳善婷
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17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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