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2029號
PCEV,114,板補,2029,202508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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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029號
原 告 詹秀梅
訴訟代理人 陳建冲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伯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
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

書記官 蔡儀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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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