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921號
原 告 何○瑄
法定代理人 何承諺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譽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
書記官 蔡儀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