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879號
原 告 林桂郎
被 告 許月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
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其自家陽台所種植之植物、盆栽及
原告屋簷排水槽內之堆積泥土均予以移除,而依原告所查報上開
移除施作工程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)6萬9,000元,據此核定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6萬9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
書記官 蔡儀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