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854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顥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1萬9,16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
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
書記官 蔡儀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