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763號
PCEV,114,板補,1763,2025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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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763號
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
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
被 告 曾欣凱(原名張欣凱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5萬5,333元(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
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

書記官 蔡儀樺

(附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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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