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527號
原 告 永旺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明珅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淳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
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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