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1498號
PCEV,114,板補,1498,2025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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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498號
原 告 廖軍綾即廖展揚之繼承人

廖苡竹廖展揚之繼承人

共 同
送達代收人 吳政達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宇峰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
臺幣(下同)3,488,00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42,333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
應補繳41,8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詹昕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00萬元) 1 利息 200萬元 101年8月17日 114年1月9日 (12+146/365) 6% 148萬8,000元 小計 148萬8,000元 合計 348萬8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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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