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310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訴訟代理人 許添棟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依依、江月桂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事件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4,137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76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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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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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吳婕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