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678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
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
被 告 何淑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,433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
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20%計算之
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,判決書得僅記
載主文,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對於原告起訴金額不爭執,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,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僅記載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且繳納上訴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