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4年度,329號
PCEV,114,板簡,329,20250822,3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32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建宏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寶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「原判決均廢棄
」,然而原判決係為上訴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判決,僅敗訴部
分不利於上訴人,因此,如上訴人聲明係將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
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3萬7,666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
判費4,980元(如非上開之聲明,請上訴人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規定,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
之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

書記官 蔡儀樺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