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25號
原 告 兆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志湘
被 告 吳孝森
吳孝雄
鄭盧素琴
林吳素鈺
盧素梅
許淑芬
許世平
盧建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
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而簡易訴訟
程序除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規定,復為同法第
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
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,該裁定業已於114年6月27日送達
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
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
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,是原
告之訴,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3日
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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