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4年度,2061號
PCEV,114,板簡,2061,2025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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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061號
原 告 章晏臻
被 告 周辰豪(原名:周軒毅)(已歿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
文。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
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
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。再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
8條規定,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,以訴訟中當事人
死亡者為限,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,則為無當事人能力
,其訴為不合法,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(最高法院78年度台
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8日起訴請求返還代墊款事
件,惟本件被告於起訴前之113年12月14日已死亡,有其個
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是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
力之人為被告,起訴要件顯有不合,且屬無從補正事項,亦
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,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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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