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059號
原 告 李婷玉
被 告 劉丁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
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上揭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
序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,經
本院以民國114年6月25日114年度板補字第1304號裁定命原
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4年7
月4日寄存送達在原告起訴狀陳報地址之管區派出所,惟原
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,有送達回證、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
答表、本院答詢表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
,應予駁回,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自應
併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