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4年度,2050號
PCEV,114,板簡,2050,2025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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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050號
原 告 林詠婕
被 告 吳緗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,
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規定,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該裁定業已於同年7月28日寄存原告住所
地所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,依法於寄
存後經10日即同年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,有送達證書附
卷可憑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,有本院板橋簡易庭
詢問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
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,是原告之訴,顯難認為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江俊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儀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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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