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880號
原 告 蔡承澤
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
蔡昌霖律師
被 告 阮清秀
訴訟代理人 陳婕瑜律師
原告與被告阮清秀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被告應將如附表
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如
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。又原告陳報本件系爭房屋之交易
價額為12,413,358元(民事陳報狀參照)。本院爰依原告主張核
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12,413,358元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
附表:(不動產標示)
建物-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○00○號(門牌:新北市○○區 ○○路0
00巷0弄0號4樓),權利範圍全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