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874號
原 告 曾意淳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苡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(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
詐欺取財罪,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三
個以上帳戶罪,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,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
查,故依形式審查,本件不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
項暫免繳納訴訟費之要件)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27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9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
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吳婕歆